司法院公布擬於司改國是會議上提出的8點改革方向,其一是「終審法院裁判公布不同意見書」。

當多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彼此間意見無法一致時,會以多數意見為裁判意見。其中,個別法官有不同看法則「具名」撰寫「意見書」,與判決書同時公布,但不具裁判效力。意見與裁判結論不同就稱「不同意見書」,結論同但理由不同則稱「協同意見書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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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自從2011年蘇治芬縣長被控貪汙案中,審判長附上不同意見書引發議論後,司法院即依《法院組織法》之「評議祕密原則」要求各審法院法官「不應具名附載意見書」作為判決書的一部(院鼎文孝字第1000003017號函,全文未公開)。簡言之,據此函,除大法官外,其他法官不能提意見書。

為何大法官可以,各審法院法官卻不行?

1999年司改會議後,曾有提案擬修正《民事訴訟法》以增加意見書,被立法院以「易啟當事人上訴之端,並使法官卸責」的荒謬理由否決。長久以來,主持司法的人士與民眾習慣(或樂於)法院作出「一致判決」,深怕不同意見動搖法院權威。但在民主法治社會,民眾早已接受一項事實:法院見解不僅非絕對正確,更須與時俱進。比起莊嚴神祕的一致性,公開透明的思辯才是維繫法院公信的不二法門。實務上,合議庭的受命法官較了解案情,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也易受其意見影響。因此,若能開放意見書制度,當可提升審判長及陪席法官的責任而更專注審判。況且司法為民,就算當事人照抄不同意見書上訴,只要能促使上級審聚焦爭議,有何不可?

「使法官卸責」之說更是反智。期待法官做出公正判決,就須讓其能循良知、本事和熱情為之。以不同意見著稱的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卡利亞(Antonin Scalia)曾說:「我從不在我認為不正確的意見上簽名」,「若想讓法官始終如一,只有讓他們持反對意見,並期望他們在不同意時提出討論。」誠哉斯言!法律非自然科學,無絕對正確答案。若固守單一意見,會讓法律人失卻熱情而像機器人。

至於司法院曾以「評議祕密原則」禁止法官提出意見書,也顯失妥當。《法院組織法》第106條規定「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。」是為維護審判獨立,使法官評議交換意見時能暢所欲言。何況即便《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》第30條規定:「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、審理、討論及其過濾器 水世界他經過情形,均應嚴守祕密。」但仍無礙於大法官公開意見書!何況,釋憲理由書在表決過程往往需妥協,大法官必須另透過個人意見書才能充分表達完整想法,有其必要。因此,只要撰寫意見書的法官嚴守分際,不揭露其他法官評議的意見,就不會違反保密原則。

2007年8月23日,最高法院判決《流浪法庭三十年》書中(作者江元慶)3位被告無罪定讞,但他們人生已支離破碎。難道此前經手的99位法官果真無異議一致認定有罪?若允許提不同意見,被告的人生會不會早已逆轉?

先知往往孤獨。細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,許多高瞻遠矚的灼見都記錄在不同意見書上,提醒我們:往往今天的不同意見,卻可能是明天的普世價值。其實,有高院庭長告訴筆者,在其他法官都接受的情況下,他會於主筆判決中將自己或其他法官的不同意見寫出,盡力辯證以促使當事人都能接受判決結果。這努力讓筆者欽佩,也更支持應建立制度,讓法官能個別決定提出具名、完整的意見書。

此外,引進此制度,可能造成意見爭鳴的短暫困惑。對此,應從速在最高法院(民事和刑事庭)及最高行政法院內,建立「大法庭制度」以增強其統一解釋的功能。

最後,司改會議不知何時啟動,修法也曠日廢時。因此,建議許宗力院長即刻規畫廢止「院鼎文孝字第1000003017號函」以歸還法官提出不同意見的憲法權限。如此,在修法尚未最終定案前,可觀察法官和社會對判決附帶意見書的反應,用來判斷「僅開放終審法院」的做法是否濾水器適當?或如筆者之見,應該讓各審級的法官都可提出「意見書」。

關於意見書的撰寫,應限於終審或開放各審級法院?限於法律見解或可擴及事實認定、量刑問題?筆者將另文探討,以拋磚引玉。(作者為法學教授、律師)

(中國濾水器 水世界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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